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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電動機車(政府)

106-108年臺中市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低污染車輛加碼補助實施計畫

一、為防制空氣污染,鼓勵民眾汰換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之主辦機關為本府環境保護局。

三、本計畫所稱淘汰二行程機車,指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之二行程機車,並於補助期間完成回收及報廢手續。
前項所稱回收,指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登記核可之廢機動車輛回收商完成回收車體手續;所稱報廢,指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

四、本計畫補助期間自106年1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

五、淘汰二行程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回收及報廢時間,須於105年1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之間。
(二)回收及報廢當年或前二年曾實施機車排氣定期檢驗或不定期檢驗。
(三)回收及報廢之二行程機車之車籍,須於104年12月31日前(含)設於本市轄區。
(四)回收及報廢之二行程機車,須於105年1月1日後(含)無過戶記錄,車輛繼承除外。
(五)淘汰二行程機車之車輛所有人申請補助者,其淘汰之事實以發生於申請補助當年度或前一年度者為限。
(六)申請者戶籍須於105年1月1日前(含)設籍於本市轄區。
(七)法人:須於臺中市登記或設立

六、本計畫補助種類金額及條件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應檢附文件如附表三。

七、申請補助者需檢齊附表三申請書,並檢附證明文件,送達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或蓋章應清晰可辨。

八、淘汰二行程機車車主與新購置車輛申請者須為同一人,始得申請「汰舊換購電動機車、汰舊換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汰舊換購自行車」補助。
已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者,不得再向本府環境保護局申請汰舊換購電動機車、汰舊換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汰舊換購自行車補助。

九、申請汰舊換購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車二輪車補助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申請汰舊換購補助之電動機車或新購電動機車者,須於臺中市監理單位掛牌,並自掛牌之日起2年內禁止過戶,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二)自然人:年滿18歲,戶籍須於105年1月1日前(含)設籍於本市轄區。
(三)法人:須於臺中市登記或設立。

十、新購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機車分別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及經濟部訂定之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所定之補助標準補助之。
自然人申請購買電動機車、電動(輔助)自行車、自行車補助,終身限補助一次。
獨資、合夥或法人新購電動機車達2輛以上者,須提出補助計畫書,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核准者,補助數量以10輛為限。

十一、補助順序不分申請補助種類,全面以網路線上申請,並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得不予補助。

十二、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日起2週內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主管機關予以駁回其申請。
倘申請文件因通知補正,未於補助期間內完成補正,或補助經費用罄無法予以補助,主管機關不負延遲之責。

十三、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扣除電匯手續費(新臺幣30元)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補助款予申請人,若為退匯再匯,手續費採累計扣除。
前項申請人提供帳戶為臺灣銀行者,得免扣匯款手續費。

十四、補助所得未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免稅所得之規定,故應扣繳申報為綜合所得收入,由本府環境保護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十五、申請人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補助款。

十六、本計畫倘有異動,本府得公告修正之。